中山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要求

时间:2021-09-06 17:49:14编辑:百盛会计整理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公司解散的证明文件:

◆ 人民法院裁判公司破产、解散的,提交裁判文书;

◆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 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提交相关行政机关决定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不提交本项材料。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本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不提交本项材料。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本项材料。

7.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11.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且合并、分立协议规定无需清算的,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无需提交第4、5、6项材料。

3.第10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4.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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