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5.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4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公司应当在分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注销登记证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4.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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