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签署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3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分公司名称变更的,公司应当在分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3.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项材料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5.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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