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劳务派遣需提交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办理时出具的报告,不得超过半年),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产证明或租赁办公场地在三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服务场所和设施;
5.服务场所办公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应设有接洽会客室、档案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和必要的辅助用房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包括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电话机、文档柜、网络设备和网络服务和信息管理系统等设备设施清单;
6.劳务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花名册、身份证明等;
7.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收费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应当参照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示范样本)、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9.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同时,还应载明派遣岗位的性质(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或执行特殊工时岗位);
10.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单位、人员信息首页截图(新注册企业可在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资质后及时办理备案);
11.有异地劳务派遣业务的需提交劳务派遣单位异地派遣备案登记表。
二、劳务派遣业务
经营许可年度审核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部令《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1.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撤销、注销、吊销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处理。
在取得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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