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上述政策规定,B企业能否向A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决于B企业是否向A企业实际销售了物资且销售物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范围内,如果实际销售了物资且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开具要求,就可以向A企业开具与交易内容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实务中,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除了符合真实性原则外,还需要符合独立性交易原则,即在转移定价的过程中客观、公允,不能利用关联交易故意逃避税收,否则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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