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简易注销公司的步骤和流程(简易注销的流程)

时间:2021-07-30 11:59:22编辑:百盛会计整理

在2017年发布的《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对于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范围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只有未开展进行、没有债权债务或已清算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才能申请办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是无法申请简易注销。

而为了有效的解决部分企业想要申请简易注销却不能申请的烦恼,在2018年年底市场监管总局结发布了《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对简易注销办理适用范围进行了拓宽,由原来的未开展经营、无债权债务的四类公司拓宽到,符合未开展经营、无债权债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并且对于企业反映的公示时间过长、不允许存在资料错误等问题,也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简易注销公示时间由原先的45个自然日,缩减为20个自然日,企业在公示期届满30日内可申请简易注销。公司存在异常情况等不适合申请简易注销的,在解除异常状态后,可以允许企业依照相应程序申请简易注销。因材料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等行为,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简易注销的适用条件

(一)适用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二)其他条件

1.未开业,即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

2.无债权债务,即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

3.特殊情形:

(1)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有关企业清算组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2)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即有分支机构应先注销分支机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僵尸企业简易注销
各地针对“僵尸企业”注销难问题推出多种解决机制以及设置特殊的退出渠道,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国资委工商局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省属“僵尸企业”出清重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国资产权〔2018〕16号),广东省属国有“僵尸企业”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的条件如下:

1.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2.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国有全资公司;

3.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债务已清算完毕;

4.经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文件予以确认并报省国资委批准;

5.没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的广东省属国有“僵尸企业”,由省国资委将其批准文件以及名单函告省工商局后,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简易注销的法律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简易注销程序中,只需投资人对清算和债务清偿做出承诺,但实际并未清算,也即,被注销企业的全体投资人需要出具《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被注销企业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交纳税款及其他未了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且承诺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分的约束和惩戒。由此可见,企业在办理简易注销过程中,其投资人存在被追索的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在清算时股东仅需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股东在认缴出资全额到位的情况下,原则上,股东无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在公司简易注销未清算,并且作出承诺的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尤其是对于资不抵债或没有资产的企业而言,在做出虚假承诺时,股东清偿责任也随之扩大。

此外,若被注销企业所负债务正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时股东如决议将企业简易注销,则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从而股东需要对公司正在执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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