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业反映,有的地区税务机关不太鼓励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即9810模式的出口退税,这是为何呢?
究其原因,主要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这种模式,在申请出口退税时,需要确定出口企业是否达到退税政策所规定的实现销售。
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出口货物,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同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又明确出口退税要在货物出口并在会计上确认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申报(单证齐、信息齐)。
对于通过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报关出口的货物,其出口时并未实现销售。出口到海外仓后,再在电商线上平台零售,对于通过线上平台销售的,应以线上平台交易的三单信息即订单、物流信息和第三方结算信息作为实现销售的凭据,但是现实中,一些跨境电商在销售平台开的店铺,并不完全是以自己公司名义,这就会造成电商企业在证明该店铺订单就是他公司的出现难点;同时,税务机关在审核退税时,如何判断企业所提供的订单就是他公司的也会有困难。从而导致一些地区税局对这类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的退税不太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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