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下列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单位予以卫生许可(申请项目含市属许可范畴的统一由市级集中办理):
1. 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住宿场所;
2.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沐浴场所;
3.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理发店、美容店(不含医疗美容)、美甲店等美容美发场所;
4.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等文化娱乐场所;
5.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健身室、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游泳场(馆)等体育场所;
6.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交流场所;
7.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
8.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公共交通等候场所;
9.辖区内二次供水单位(市级管辖单位除外)。
二、办理条件: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
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如下:
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等住宿场所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及《住宿业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2.影剧院、录像厅、录像室、游艺厅、游艺室、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音乐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应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3.公共浴室等沐浴场所应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第3.2及《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4.美容店、理发店等美容美发场所应符合《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及《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5.游泳场、游泳馆等游泳场所应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及《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文化交流场所应符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7.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商店、书店等购物场所应符合《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8.医院候诊室应符合《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9.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应符合《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条件: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三、所需材料:
新办《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原件复印件;
(三)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原件复印件;
(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原件复印件(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单位提供);
(五)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原件复印件(游泳池、生活饮用水单位提交);
(六)从业人员的名单及健康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公共场所类);
(七)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八)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九)授权委托书注:
1.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申请审批表加盖的公章须与其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在场所选址、设计卫生审查环节已提交的资料,无需重复提交。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
市级办理权限:申请人向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镇区办理权限:申请人向各镇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职权范围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三)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现场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审批同意的,出具《卫生许可证》;审批不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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