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山市进出口经营许可证办理

时间:2022-01-18 10:06:41编辑:百盛会计整理

中山市落实“放管服”改革,报关单位备案实现了“全程网办、全国通办”。更大力度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报关企业“许可”改“备案”,对报关单位全面实施备案管理,出台“全程网办、全国通办”等便民利企措施。企业可在全国任意地点登录“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经所在地海关审核办结后,自行打印备案回执,全程无纸化网上办理;对于企业选择所在地海关错误的,由收到申请的海关首问负责,真正实现企业“零跑腿、零成本”“任一地申请、一次办理”。

什么是进出口权 

进出口权其实就是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的资格。申请进出口权办理需要经过一个比较复杂的审批办理过程。

进出口权有效期多久 

进出口权资质没有什么维护工作,仅每年提交工商年报时,需要填写海关数据,如没有,可以零申报。

其他证书均无年审要求。

哪些行业需要办理进出口权 

进出口权办理不限行业,不限成立时限,不限注册资金。只要企业的经营范围有“进出口”字样即可办理。

大部分办理“进出口权”的企业,主要是为了出口退税、进口商品、收付外币、入驻平台等。

进出口权办理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之一;

2、公司公章和法人私章;

3、公司名称和注册地址中英文(需自行翻译好);

4、法人姓名+手机号码;

5、一个能联系上的公司座机;

6、提供一个公司邮箱

申请企业须得到商务部、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局、电子口岸等部门批准,并得到相关审批证书后,公司就有了进出口权。可自主进行进出口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第三条  报关单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办理报关业务。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其符合前款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报关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见附件)。

第六条  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

(一)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二)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三)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四)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

(五)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办理临时备案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并随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证明材料。

第七条  经审核,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报关单位备案要求的,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信息应当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

报关单位要求提供纸质备案证明的,海关应当提供。

第八条  报关单位备案长期有效。

临时备案有效期为1年,届满后可以重新申请备案。

第九条  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报关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

报关单位因迁址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所在地海关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变更后的海关申请变更。

第十条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一)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

(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失效的;

(四)临时备案单位丧失主体资格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报关单位已在海关备案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报关单位未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海关发现后应当依法注销。

第十一条  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前,应当办结海关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报关单位在办理备案、变更和注销时,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海关可以对报关单位备案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单位报送有关材料。报关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四条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海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的;

(二)向海关提交的备案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海关监督和实地检查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2月15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公布、2016年10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修改、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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